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以下简称学工部)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重要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参照《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部(处)长办公会(以下简称部务会)是集体研究和决策部门职权范围内重要事项的例行工作会议,是学工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部务会由部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部长委托其他部领导召集并主持),部长和副部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部务会原则上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五条 部务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部门、学校的各项决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二)研讨决定部门人事、职称、晋级、奖惩、财务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
(三)审议以部门名义对外订立的重大合同和协议,审定部门重要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研究决定经费预算与执行、大额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分配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相关突发事件和紧急问题的处理方案;
(六)通报部门工作重要事项;
(七)研究其他须由部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 部领导对需要部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议题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原则上做到“三种议题不上会讨论”:
(一)分管部领导经研究能够解决或部领导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讨论,只通报结果;
(二)会前未与相关科室(中心)或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讨论;
(三)分管部领导无法参会的不上会讨论。
第七条相关科室(中心)和分管部领导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准备议题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内容包括汇报事项的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提请部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决议后的风险分析等要点。
第八条议题内容涉及其他科室(中心)或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议题提交科室(中心)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科室(中心)或单位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部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部务会一般按照以下内容有序开展: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
(二)通报日常工作;
(三)研讨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四)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条 部务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为:
(一)分管部领导或提出议题的科室(中心)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科室(中心)作补充说明;
(二)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不作重复性发言;
(三)部长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四)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领导召集相关人员进一步深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或处理结果后向部务会通报或提交部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部务会成员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召开;讨论和决策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二条部务会成员及列席人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者,须于会前向部长或分管副部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应由参会成员在会后及时转告本次会议对有关事项的议决情况。
第十三条 部务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与会人员正当行使本人职权。
第十四条 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
第十五条除会议成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按办公室通知的时间等候,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参会。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部领导和各科室(中心)应在规定的完成时限内认真贯彻执行部务会决议,并向务会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协调落实。
第十七条在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部领导提交部务会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分管部领导在征求有关部领导和科室(中心)意见并经部长同意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部务会上通报。
第十八条 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保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