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以下简称学工部)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学工部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学校学生工作发展和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重要会议和重要决定的措施;
(二)年度学生工作要点、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学生工作队伍建设、学院学生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等政策文件;
(三)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
(四)部门预决算情况、年终分配方案、年度及聘期考核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年度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奖助学金评选、学生军训方案等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六)校级及以上的表彰推荐人选;
(七)需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等的重大决策;
(八)其他应当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生政工干部晋级、辅导员录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等事项;
(二)教职工录用和聘任等事项;
(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
(四)依规定作出的党政纪处分;
(五)其他应当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部门办公条件以及学生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部门重大资产采购、处置与调配,思政专项自主创新基金的设立与资金管理等。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部门所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有权审批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各类调整、追加预算;
(二)除部门预算以外各类经费的使用方案;
(三)部门预算内单笔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事项(不含累计支出);
(四)其它应当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部务会是学工部“三重一大”的日常决策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或由部长召集部门全体大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部务会决策之前,分管部长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到学院和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前征求学院的意见,涉及专任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前征求专任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如进行表决或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应当完整记录,对于表决或票决的事项,还要记录表决情况或保留表决票并存档。
第十三条 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部门工会小组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校反映意见。
第十五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部门根据学校要求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纪检监察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