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合同签订与管理,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办字〔2019〕11号)、《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20〕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承办单位负责原则。
第三条部门管理的合同主要是根据学校授权归口管理的普通本科招生相关合同和全校学生就业相关合同,以及本部门签订的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相关合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学生就业相关合同。归口管理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分别为招生办公室主任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设备与采购合同,责任人为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
第五条合同的归口管理职责包括:
(1)对相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具体编号体例由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变更、解除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同一份合同签署多份变更、解除协议的,根据上款规定,按签署时间顺序编号。
(2)对相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3)在合同履行终结或终止后的当年将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等原则,确保学校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的起草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任人负责。
起草人应对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应对条款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大额设备与物资采购,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质保金,待使用一段时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给对方。
第八条合同的责任人应做好可行性调查,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1)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2)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3)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4)必要时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九条采购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应签订合同,合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订;金额2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需要签订合同。
第十条合同通过审核并签署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武汉理工大学”章,不得加盖部门或其他二级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的招生、就业合同,不涉及经费报销的至少一式三份(对方一份、承办单位一份,归口管理单位归档一份),涉及经费报销的至少一式四份;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非招标项目至少一式五份,招标项目至少一式六份。
第十二条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学校规定的,按《武汉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办字〔2019〕11号)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详见《武汉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办字〔2019〕11号)、《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20〕1号)等文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